第四百九十六章 林夫人(二)(1/5)
狄仁杰大骇!
一、警方云:根据当事双方(小朋友和林大的陈述),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,但接触部位,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。
狄仁杰:林在周边无的地方,把手搭在
孩身上,是何目的?如果
童不挣扎,下一步会是什么动作什么部位?警方是如何推断林禽兽的想法?即便林禽兽只是想揩点油,在
童身上揩油就不算“猥亵儿童”吗?
二、警方云:陈小朋友摆脱林大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,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
。
狄仁杰:犯罪地点和洗手间距离有什么关系?难道只有到了洗手间才算“猥亵儿童”三、警方云:林身高1.79米,体重103公斤,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,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。
狄仁杰:警方是否有“猥亵儿童”的力量标准(如果有标准,我等一定不超过这个力量标准)“猥亵儿童”难道需要100公斤力?如果林某瘦一点,就会定罪?是不是一个力弱的男去摸一个
运动员就不算“猥亵”四、警方云:现场监控探
摄录到的内容中,未发现林有猥亵的举动,这与当事
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
况的陈述能够吻合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
欲为目的,用
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
秽行为。林大
当晚的举动不属于
秽行为。
引用法律:猥亵是指行为以外的,为寻求
刺激而对他
实行的
秽
的行为。猥亵可以发生在异
之间,也可以发生在同
之间。猥亵儿童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。因为儿童年幼无知,对猥亵的认识能力、辨别能力几乎没有。所以对于猥亵儿童行为,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不论行为
是否采取
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,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,就构成了犯罪。猥亵儿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征:(1)犯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;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;(2)犯罪的主体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
;(3)犯罪的主观方面,是故意犯罪,其目的是寻求
刺激和
满足。
狄仁杰:警方是如何判断林禽兽“不是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欲为目的”警方是依据哪一条断定抚摸
孩的脖颈不属
秽行为?
五、警方云: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,证实林大、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,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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